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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招生欺诈的“关口”需要前移

2014-01-14 12:11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作者:采编    阅读:54次    我要评论

[导读]岁末年初,有两则关于招生欺诈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舆论普遍关注。一则是只有职业培训办学资质的郑州博大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假借与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理工学校等“联合办学”之名招生,声称初中毕业生只需经过3年学习,通过相应考试就能同时拿到中专毕业证和大专毕业证。..


        岁末年初,有两则关于招生欺诈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舆论普遍关注。一则是只有职业培训办学资质的郑州博大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假借与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理工学校等“联合办学”之名招生,声称初中毕业生只需经过3年学习,通过相应考试就能同时拿到中专毕业证和大专毕业证。而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负责人的说法,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批准中等专业学校承办成人高等教育,所有私自联合外校人员开办成人高等教育,均属违规。另一则是70多名学生在2011年通过高考被首都师范大学录取,并被承诺获发本科文凭。但如今,学生们却被告知,他们的学历竟从全日制本科变成了成人教育专科。此事被媒体曝光之后,首师大作出声明称,事件中所涉及的学生,是招收的职业培训学生,不是通过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按计划被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

        这两则新闻的详细报道在网上都能轻易找到,在此无需赘述。值得深思的是,这两起案件都有招生欺诈的共同之处,而且又都发生在成人教育领域,在全国上下倡导终身教育、呼吁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的今天,显然更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最近几年,类似的招生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很多读者在同情事件中所涉及学生之余,大多一笑了之,怒其不争,哀其不幸。道理明摆着,每年高考之后,教育部都会发出招生警示,公布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有了提醒仍然上当,确实怨不得他人。然而,从换位思考的角度看,披露和查处一起高考招生欺诈事件,或许对高考大局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但由此耽误的却是所涉及学生的一生和前程,不存在比例的多少,只有百分之百的伤害。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每一起案件,慎重对待每一个学子,从制度层面保证他们都能避免招生骗局的欺诈,而将防范招生欺诈的“关口”尽量前移当是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

        其一是时间上的前移。翻阅近几年教育部发布高考招生警示的时间,大都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的7月中上旬。此时公告警示,虽有时间较近、易被注意的优点,但很多非法组织此前早已做好了“招生简章”并广为发布,正面的警示很容易被美化的伪“简章”冲淡,弱化了应有的作用。所以,警示时间最好能够适当提前,甚至从“小高考”的报名开始就进行反复的宣传教育,以达到强化目的。

        其二是程序上的前移。眼下,正规高校的招生简章基本都会按时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而非法的招生却总是在打擦边球,由合作高校来审批,给招生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所以,有必要强制规定各高校的所有招生都要同时进行省级审批,在程序上实现前移,以杜绝不法之徒钻审批时间差的空子。

        其三是公示上的前移。从现已发现和查处的招生诈骗案件来看,混淆校名和教育类型是欺诈得逞的最终原因。所以,国家不妨强制规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使用“学校”、“专修学院”等字词作为冠名,而统一以“培训中心”、“教育机构”、“教育公司”等加以区别,以让考生和家长更容易识别。此外,所有的纸质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等,都应在网上提前公示“样张”,以让考生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其四是处罚上的前移。招生欺诈年年抓,而年年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由于高考的严肃性和不可重复性,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光靠“秋后算账”、事后处罚,并不能挽回损失。所以,处罚的前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蛛丝马迹,立即介入调查,及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官网上公布查处结果,以对其他不法分子形成威慑,对其他考生起到查询、提醒作用。

        招生事关重大,招生欺诈既影响考生的前程、家庭的幸福,又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影响教育的形象和声誉,必须以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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